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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老有所养 安享晚年”老年人权益保护指南第一期

作者: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来源:益阳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:2026-10-08 15:43:09

第一期:依法尽赡养,守护居家晚年

赡养父母不仅是传统美德,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,不能以老人有退休金、已经分家、财产分配不均等理由拒绝赡养老人。

案例一:赫山区鱼形山街道80多岁的蔡爹爹,晚年生活缺少照料,几名子女互相推诿,都不愿承担赡养责任,老人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。社区多次组织家庭调解,子女依旧没有履行赡养义务。之后当地司法所协助蔡爹爹申请法律援助,向法院提起诉讼。经过法庭调解,几名子女认识到自身责任,共同承担起对老人的赡养义务,老人生活得到保障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规定

第十四条: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。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。

第十九条: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,拒绝履行赡养义务。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。

第五十六条: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缓交、减交或者免交;需要获得律师帮助,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,可以获得法律援助。

遇到子女拒不赡养,老人可以找村委会、居委会、司法所开展调解;调解不成,可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。益阳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,可以提供上门受理服务。本地有需求的老人,还可以就近到益老食堂就餐,符合条件的困难老人,可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、养老服务补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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